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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487号原告陈**,女,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青生,男,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锦江镇立新街154附134号,身份证号:36062219611210071x,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公民。被告范**,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高平,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以顾及女儿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承担。审 判 长  许林丽人民陪审员  易凤娥人民陪审员  周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