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郗传喜与陈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传喜,陈道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802号原告:郗传喜,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众兴镇委托代理人:范中叶,安徽省寿县司法局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道伍(武),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郗传喜诉被告陈道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郗传喜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郗传喜负担。审判员 姜 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龙(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