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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晓蓉与胡建国、卢俊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蓉,胡建国,卢俊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96-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蓉,女,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明万(特别授权代理),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建国,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被告卢俊材,男,生于1973年12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268号陈晓蓉与胡建国、卢俊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卢俊材名下的存款16326元(含欠款159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9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2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