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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组织机构代码71954783-2。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420596-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浔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无为县姚沟工业区的10号厂房(建筑面积7952㎡,房地产权证为房地权无城区字第03026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