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尹卫华,周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尹卫华,周军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2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诉讼代理人吴东梅,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卫华,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公民身份号码:×××6518。被告周军丽,女,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8247。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尹卫华、周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2012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300000元;该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放款日;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1.34%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按月进行收取;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本行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二、原告履约情况2012年8月31日与2014年12月31日,原告依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两笔贷款。三、被告严重违约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开始逾期,截至2015年7月6日,被告已累计8期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拖欠逾期贷款本金99936.75元、利息6494.53元、罚息1881.66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该合同的还款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及原被告之合同之约定,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作为合法债权人,依约有权宣布被告与原告之间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全部清偿债务,并依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不得已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产生律师服务费12000元。该律师服务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范围内计付。该律师服务费损失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尹卫华与被告周军丽已登记结婚,本案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99936.7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99936.75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11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7月6日,利息为6494.53元、罚息为1881.66元);2、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律师服务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案涉两笔借款中,第一笔30万元,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第二笔17962.94元,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二笔借款适用第一笔借款的合同条款。另查明二:2015年10月4日,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截至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合计尚欠本金99936.75元、利息为7549.01元、罚息为4458.96元。另查明三:原告委托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约定律师费为12000元,但诉讼中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尹卫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此变更合同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诉前未送达提前到期通知,则以本院送达起诉状于借款人之日为提前到期生效时间。逾期未付,按合同约定利息应按罚息计,罚息利率固定为24.12%。二、律师费贷款合同虽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但原告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供律师费发票等付款凭证,律师费损失的具体金额尚不确定。考虑到该费用必然支出,为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资源,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应严格审查其合理性。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后附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经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超过该指导价。故原告的律师费主张合法合理,应予支持。三、夫妻债务本案欠款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军丽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卫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共99936.75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10月20日利息为7549.01元、罚息为4458.96元,此后按年利率24.12%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尹卫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周军丽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6元,财产保全费112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秋华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