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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吕建忠与河池市河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8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建忠。委托代理人: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池市河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干谋,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吕建忠因与被申请人河池市河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吕建忠以其已与河池市河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吕建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建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家杰代理审判员  蒋新江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倪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