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姑苏区建荣冷饮批发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姑苏区建荣冷饮批发部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法定代表人刘颜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兆红,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姑苏区建荣冷饮批发部(经营者谢建荣),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姑香苑25幢-7。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建荣冷饮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劼纯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常海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