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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薛万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薛万超,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0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万超。被告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赵福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薛万超、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长葛市隆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