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江诉汪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汪学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王江,男,1939年11月20日,汉族,无职业。被告汪学兵,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王江与被告汪学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学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江诉称,2003年8月27日,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平房一处卖给原告,原告签订完协议后将房款交予被告,取得房屋居住至今,但当原告找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此人去向不明,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汪学兵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房屋买卖协议、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富裕县富裕镇林源社区介绍信各一份,证实买卖事实,以及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证实原告购买被告所有房屋、交纳购房款、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汪学兵未提供证据,未出庭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3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富裕镇二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汪学兵,房屋所有权证号:富私房证字第08800号,建筑面积:54.67㎡),约定房屋价格为5,0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购房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将购房款交付被告,被告将该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原告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学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江办理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二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汪学兵,房屋所有权证号:富私房证字第08800号,建筑面积:54.67㎡)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丽审 判 员 夏保贵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