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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魏润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润才,徐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598号申请执行人魏润才,农民。被执行人徐三成,农民。本院在执行魏润才申请执行徐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