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3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付永强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X,闫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3512号申请人:付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闫X,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闫X、付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付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楼(建筑面积:54.82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闫X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X、付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闫X、付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