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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某诉被告赵某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479号原告朱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赵某霖,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城杉王大道后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赵某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1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袁中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