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附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玲诉被告曾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玲,曾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附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陈某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曾某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陈某玲诉被告曾某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峰外出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曾某峰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玲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2年7月10日到汤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曾某海,于2003年*月*日出生;小儿子曾某佳,于2007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性情粗暴,嗜好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3年4月离家后至今未归,也从未跟原告联系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种种做法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已不可能共同生活下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曾某佳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曾某海由被告抚养等。被告曾某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学,于2002年7月10日到丰顺县汤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曾某海,于2003年*月*日出生;小儿子曾某佳,于2007年*月*日出生。被告曾某峰于2013年4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为此,原告于2013年9月以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因判决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原告陈某玲于2015年7月再次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没有回来,其愿意抚养两个婚生小孩,并愿意自行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本院并征询原、被告婚生小孩曾某海的意见,曾某海表示如父母离婚,现在想跟随母亲即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玲与被告曾某峰系自主婚姻,双方本应珍惜婚姻家庭,但由于双方婚后沟通交流不够,导致夫妻矛盾升级。特别是被告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造成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且本院于2014年1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一年多来双方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小孩曾某海、曾某佳的抚养问题,由于曾某海、曾某佳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表示愿意自行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以准许。被告曾某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玲与被告曾某峰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陈某玲与被告曾某峰的婚生小孩曾某海、曾某佳由原告陈某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玲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雄代理审判员 邹俊锋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