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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民乐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某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周某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周某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周某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常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