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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小英与深圳中拍国际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深圳某某国际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30号原告孙某某,住址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深圳某某国际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苟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佳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