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坚与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王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黄坚,居民。被告王志新,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黄坚诉被告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黄坚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秀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