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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坚与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王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黄坚,居民。被告王志新,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黄坚诉被告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黄坚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秀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