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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市佳顺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明宇、冯钰莹、宋文华、冯志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佳顺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明宇,冯钰莹,宋文华,冯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法定代表人俞银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佳顺碎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星之周B幢。法定代表人冯钰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铁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64号。法定代表人赵连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明宇,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钰莹,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文华,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志有,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2)沪黄证经字第8793号、(2012)沪黄证经字第8795号、(2012)沪黄证经字第8794号公证书、(2014)沪黄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双鸭山市佳顺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明宇、冯钰莹、宋文华、冯志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2)沪黄证经字第8793号、(2012)沪黄证经字第8795号、(2012)沪黄证经字第8794号公证书、(2014)沪黄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执行的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市佳顺碎石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明宇、冯钰莹、宋文华、冯志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