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骆莹诉被告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莹,张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779号原告骆莹,男,1946年4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被告张仪,男,住宝鸡市渭滨区胜利桥。原告骆莹诉被告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文适用简易程序进新了审理。经查,原告骆莹于2011年12月29日与宝鸡市益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35000元借给宝鸡市益弘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而在本案中,原告骆莹与被告张仪并没有利害关系,故原告之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莹对被告张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相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