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天元与贺立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辉,李光祥,李光义,张天元,贺立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光辉,男,1959年12月22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光祥,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光义,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宝林,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元,男,I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晓军,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贺立明,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上诉人李光辉、李光祥、李光义因与被上诉人张天元、原审被告贺立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寇永俊审 判 员 许 俊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