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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冯勇与雷芳、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冯勇。委托代理人杨西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芳。被执行人魏东。冯勇与雷芳、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勇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东可供执行的财产:1、被执行人魏东所有的川Z5P7**号小型汽车(在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按揭,现尚有52万多元的按揭款未付)。2、坐落在东坡区岷江大道的预售房(合同备案号:60671号),目前尚未办理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上述均被本院其它执行案件在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雷芳涉嫌犯罪被执行人外地公安机关关押。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魏东及所有的川Z5P7**号小型至今去向不明。并且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以被执行人魏东已构成涉嫌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认为:根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魏东的合同备案号:60671号房产及所有的川Z5P7**号小型汽车处置变现的条件均不成熟。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或申请执行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实后,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