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宿州华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608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琳,女,生于1990年9月16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宿州华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邢宝欣。被告:邢宝欣,女,生于1987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342901197502267416。被告赵明明,男,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华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邢宝欣、赵明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记录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