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军杰申请执行赵俊勇、秦燕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杰,赵俊勇,秦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俊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秦燕红,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5653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赵俊勇、秦燕红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俊勇、秦燕红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俊勇、秦燕红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与铁二路交叉口东南华豫苑商业住宅楼x号楼x单元x层xxx室房屋一套(他项权证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48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