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韩冰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玉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上官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