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闫家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闫家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陈宗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沆,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中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综合楼一幢。法定代表人闫家群。被告闫家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闫家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