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旗诉马孝宇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7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旗,马孝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周旗,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委托代理人兰瑞祥,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孝宇,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黄家镇。本院在审理周旗诉马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周旗负担。审判员  吴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