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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郑雪峡与武汉市天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峡,武汉市天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806号原告:郑雪峡,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市天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理工大学科技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李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峡诉被告武汉市天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雪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雪峡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郑雪峡负担。审判长  郑萍审判员  杨珊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