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小荣与绵阳市釜新彩板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男,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绵阳城区宝塔山漆业经销部业主,住射洪县。被执行人:绵阳市釜新彩板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县黄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胜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小荣申请执行绵阳市釜新彩板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釜新彩板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其财产暂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