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出生日期1994年10月1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557号指控事实2014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新动力网吧上网时,发现其对面30号机器的电脑桌右上角处有孙某某的棕色手包一只。当日20时40分许,趁孙某某起身上厕所之机,李某临时起意,产生将该手包据为己有的想法,该遂趁机将该手包偷走,并逃离现场。被盗手包内有现金517元,黑色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0元)。综上,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2427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拘役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帅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86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