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秀坡申请执行赵长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坡,赵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坡,男,1973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长富,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长富银行存款4472.4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宗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