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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增强与段智民、段俊鹏、段孝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冯增强,男。被执行人段智民,男。被执行人段俊鹏,男。被执行人段孝文,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段俊鹏、段孝文担保被告段智民从原告冯增强处借款109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段智民、段俊鹏、段孝文于2014年9月20日偿还4000元,此后每月20日前偿还4000元至2017年9月20日共偿还36个月;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智民、段俊鹏、段孝文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借款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六个月共计2400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段智民、段俊鹏、段孝文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韩执字第004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