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季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陆纯冰,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