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桥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兴国与毛海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165号原告马兴国,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毛海根,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国与被告毛海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兴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马兴国负担。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