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爱梅与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徐爱梅。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镇矿机厂内。法定代表人答邦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爱梅与执行人被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润南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爱梅价款333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元,由被告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案件受理费连同上述价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果,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且将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帮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徐爱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张龙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