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奕忠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奕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3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奕忠,男,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捕前��佛山市××局常务副局长,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谢飞军、杨赛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奕忠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奕忠及其辩护人谢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冯奕忠任职佛山市某某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顺德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职权,为周某能、谭某、谢某等人的医药公司在获得顺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药物配送商资格、公司配送的药品进入顺德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采购目录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并从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9.9万元、港币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冯奕忠分两次收受佛山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能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冯奕忠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某某广场的某某酒楼与周某能一起吃饭时,收受周某能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2.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冯奕忠在佛山市顺德大良桂畔海附近一个茶庄与周某能一起喝茶,临走时收受周某能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二、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冯奕忠分多次收受佛山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某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奕忠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某某广场的某某酒楼与谭某一起吃饭时,收受谭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奕忠在顺德区大良某某广场的某某酒楼与谭某一起吃饭时,收受谭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3.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冯奕忠在顺德区××广场附近一茶庄与谭某一起喝茶,临走时收受谭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冯奕忠在顺德区××广场停车场与谭某见面时,收受谭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三、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冯奕忠分两次收受佛山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奕忠在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大良某某城市花园的家中,收受谢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冯奕忠在其位于顺德大良某某城市花园的家中,收受谢某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四、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冯奕忠分三次收受佛山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送的好处费共计港币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冯奕忠在佛山市顺德大良某农庄吃饭时分两次收受李某送的现金港币共计6万元;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冯奕忠在顺德区××与××一起喝茶时,收受李某送的现金港币20万元。五、2013年年底,被告人冯奕忠在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大良某某城市花园的家中,收受顺德某某公司老板魏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六、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冯奕忠分多次收受佛山市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冯奕忠在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大良某某城市花园的家中分多次收受黄某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2.2013年年底,被告人冯奕忠在其位于顺德大良某某城市花园的家中,收受黄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现金3万元。七、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冯奕忠分三次收受佛山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乙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前,被告人冯奕忠分两次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每次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2、2013年年底,被告人冯奕忠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冯奕忠的供述;证人周某能、谭某、谢某、李某、魏某、黄某、李某乙的证言;人口信息查询表���任职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顺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的相关文件材料、顺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的相关材料、制定顺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相关材料;关于冯奕忠在区纪委交代的情况说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冯奕忠讯问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奕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奕忠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但认为行贿人魏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已经归还,且应该认定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辩护人谢飞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退赃等情节表示认同,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魏某的人民币20万元款项,送时被告人并不知情,等发现后多次打电话给魏某要求退钱,后来也实际退了钱,这与因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退钱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应予以区别;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奕忠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被告人冯奕忠在2013年年底收受顺德康宜公司老板魏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元后,于2014年10月将该款退还。2.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冯奕忠被顺德纪委约谈。约谈期间,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区纪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周某能、谭某、谢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的情况。3.2015年3月15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奕忠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被告人冯奕忠检举了原顺德卫计局常务副局长、时任顺德政协副主席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商霍某甲、霍某乙贿赂的情况。同年7月3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刘某到案后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商霍某甲、霍某乙贿赂的事实。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霍某甲、霍某乙因涉嫌行贿相继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冯奕忠的家属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其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35000.55��。该款现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冯奕忠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关于冯奕忠在区纪委交代的情况说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冯奕忠的讯问笔录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奕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奕忠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奕忠在被顺德纪委约谈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本院综合考虑决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奕忠的家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35000.55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对该款项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冯奕忠及其辩护人提出行贿人魏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已经归还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对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冯奕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奕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院的被告人冯奕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0.55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廖 亮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6页,共1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