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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尚改亭、赵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尚改亭,赵巧玲,尚培柱,谢秀琴,丁利军,邢彩云,丁顺利,李红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23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7439578-6。负责人贺江勇,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民,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该行职工。被告尚改亭,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赵巧玲,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尚培柱,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谢秀琴,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丁利军,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邢彩云,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丁顺利,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红玲,女,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尚改亭、赵巧玲、尚培柱、谢秀琴、丁利军、邢彩云、丁顺利、李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利军、邢彩云、丁顺利、李红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丁利军、邢彩云、丁顺利、李红玲的起诉。审 判 长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