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王某,郓城县城市管理局干部。被告:魏某,郓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潘渡工商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戚玉香人民陪审员 季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员张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