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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琉璃庙建华综合商店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琉璃庙建华综合商店,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92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琉璃庙建华综合商店。经营者刘宝红,女,1973年3月10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继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51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8836.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八百三十六元五角及利息(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八千八百三十六元五角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碾子湾村股份合作社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玺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