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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学勤诉被告张万杰,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马学勤,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灵皇地台康乐小区。被告张万杰,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城隍庙沟城园小区。被告王永红,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水厂巷。本院在审理马学勤诉张万杰,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学勤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万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学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万杰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德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