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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化工公司,刘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某化工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蓝色经济开发区富海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得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新玲,女,汉族,东营河口六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化工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化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化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化工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