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化工公司,刘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某化工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蓝色经济开发区富海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得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新玲,女,汉族,东营河口六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化工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化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化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化工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