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詹伟国与泮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国,泮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13号原告詹伟国。被告泮昌美。原告詹伟国诉被告泮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8月3日止为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汝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静怡、人民陪审员李朱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泮昌美在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给被告95000元。借款后,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之后未支付过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泮昌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詹伟国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20‰的标准,从2014年10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詹伟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承担2700元,由被告泮昌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汝群审 判 员 黄静怡人民陪审员 李朱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