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军诉张二平、魏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张二平,魏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苏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张二平,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魏丽英,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苏军与被告张二平、魏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苏军、被告张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丽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二平于2012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二平一直未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2012年6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45000元欠条一支。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认可,欠条上的签名是被告张二平写的。但此款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购房欠款,因为现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所以被告拒绝给付此欠款。被告张二平未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据。被告魏丽英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二平于2012年6月14日因购房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二平一直未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5000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诉于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其借款45000元。另查明,被告张二平与被告魏丽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与被告的辩称及被告给原告的出具欠款条据一张、被告张二平与被告魏丽英夫妻关系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张二平与被告魏丽英系夫妻关系,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45000元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二平、魏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给付原告苏军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