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83-2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49年10月10月出生,汉族,市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蒙城县白杨林场财政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蒙城县白杨林场财政所工资收入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