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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宁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77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共计62.5元(原告已预交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载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