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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范并茂与叶丽萍、吴振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并茂,叶丽萍,吴振星,翁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范并茂。被执行人叶丽萍。被执行人吴振星。被执行人翁聪兰。申请执行人范并茂与被执行人叶丽萍、吴振星、翁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并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丽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范并茂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振星、翁聪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吴振星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追究其担保责任。本案现执行到位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叶丽萍、翁聪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叶丽萍、吴振星、翁聪兰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范并茂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5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