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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陶化福与王金龙、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陶化福,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金龙,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宋晓军,男,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化福诉被告王金龙、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金龙、宋晓军的告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龙、宋晓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化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陶化福负担。审 判 员  马万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