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福龙,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李超强,该××总经理。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宁仲裁字第00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夏邑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商执字第355号案件指定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