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运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南,董事长。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租赁公司)与被告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星体育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利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运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彩星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利租赁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9日,我公司将自有的设备一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交给彩星体育公司使用,由彩星体育公司按期支付租金。但彩星体育公司却仅支付了第1期的部分租金5000元,之后就再未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彩星体育公司支付租金1957000元、支付第1期租金的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568800元。被告彩星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仲利租赁公司与彩星体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仲利租赁公司向彩星体育公司购买运动鞋制造设备一套,用于向彩星体育公司出租;价款共为1676057.96元,由仲利租赁公司于彩星体育公司出具《交付与验收证明书》和正式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因上述设备系彩星体育公司自行购买和所有,故其不得要求仲利租赁公司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又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仲利租赁公司将上述《买卖合同》约定的设备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彩星体育公司,租赁期限从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首付租金137597.96元,于2014年10月30日支付;剩余租金分36期支付,其中第1-12期的每期租金为66000元,第13-24期的每期租金为55000元,第25-35期的每期租金为45000元,第36期的租金为15000元,支付时间依次为2014年11月起的每月30日;如彩星体育公司未按时支付到期租金,则构成违约,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按20%的年利率支付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至清偿款之日,同时还应按未到期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彩星体育公司向仲利租赁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因仲利租赁公司向其提供了专业服务,故自愿向仲利租赁公司支付服务费48000元。该《承诺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同日,彩星体育公司出具《同意书》一份,承诺向仲利租赁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480000元,如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义务,同意由仲利租赁公司没收该保证金。该《同意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同日,彩星体育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确认收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同年11月7日,仲利租赁公司将《买卖合同》约定的1676057.96元价款,扣除首付租金137597.96元、保证金480000元、服务费48000元后,将剩余价款1010460元向彩星体育公司支付。之后,彩星体育公司仅支付了第1期的部分租金5000元,未再支付其余租金。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一份、《承诺书》一份、《同意书》一份、《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付款回单一份、《情况说明书》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彩星体育公司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期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应支付全部剩余租金1957000元(66000×12+55000×12+45000×11+15000-5000),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自第1期租金(66000-5000)应付之日的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至清偿款之日。违约金按第2-36期租金(1957000-66000+5000)的30%计付,为568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5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至清偿款之日,以6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付);二、被告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8800元;三、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15元,由被告湖南彩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佘 鸥人民陪审员 宋亮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