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少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乙。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