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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少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乙。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