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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黄正勇与宋伟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正勇,宋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黄正勇。被申请人宋伟文,成年。申请人黄正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伟文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担保人黄娣芳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正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宋伟文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黄娣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福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