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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齐建荣诉被告袁亮、代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荣,袁亮,代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齐建荣,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袁亮,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代钦,女,住湖北省武汉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齐建荣诉被告袁亮、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齐建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袁亮在内蒙古霍煤双兴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80000元债权予以保全,并已用齐建荣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静湖南苑小区商E-18号房屋(合同编号20110003333)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齐建荣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袁亮在内蒙古霍煤双兴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8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齐建荣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静湖南苑小区商E-18号房屋(合同编号2011000333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的解释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